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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成永与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人民政府等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永,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人民政府,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朱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11行初31号原告刘成永。委托代理人刘海,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江波,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云万林,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明,镇长。委托代理人杨甸禄,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徐贞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军,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朱郭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永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人民政府、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朱郭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征收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车成驹审判员  江社志审判员  庄 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