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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圣飞与朱福林、金秀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圣飞,朱福林,金秀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郑圣飞。被执行人朱福林。被执行人金秀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福林、金秀弟所有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与价值2800000元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