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217号原告黄石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田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贤根,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炳,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世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克良,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纪大文,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刚人民陪审员 晏 平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