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才与王荣琴、张���齐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才,王荣琴,张占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才,男,汉族,2009年11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法定监护人:李桂芬,女,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才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荣琴,女,汉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占齐,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王荣琴丈夫。上列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荣巍,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才因与被申请人王荣琴、张占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才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终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改判时未撤销原一审判决,直接作出改判,显然程序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错误。(三)原审判决精神抚慰金过低。被申请人王荣琴、张占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李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井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