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某诉被告银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3民初35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居民。被告银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居民。原告张某诉被告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要求撤回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明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慧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