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麦秀华、麦浪红等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麦秀华,麦浪红,麦月华,麦季华,麦妙华,麦娓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第一织带厂,广州纺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0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麦秀华,女,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麦浪红,女,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麦月华,女,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麦季华,女,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麦妙华,女,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麦娓华,女,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原审第三人:广州第一织带厂,住所地广州市龙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子才,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广州纺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8号13层。法定代表人:段月潮。再审申请人麦秀华、麦浪红、麦月华、麦季华、麦妙华、麦娓华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3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麦秀华、麦浪红、麦月华、麦季华、麦妙华、麦娓华再审申请称:1、涉案争议房屋从来没有出卖过,更无买卖证据,麦觉初从1954-1964年都强烈表示不同意将涉案房屋改建或修建。2、民安蚊帐布厂自1952年以来一直租用涉案房屋。3、麦觉初是黄埔军校毕���生,在阶级斗争的氛围下,是被打击对象。4、再审被申请人出具的“公证书”买卖契纸、登记表以及麦觉初的房地产证上的增加字迹,均是造假。5、原审将协议书原件强行认作无效的复印件。6、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改建拆建均是以租养房,无需买卖房屋。7、根据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买卖契约纸,1964处字6134号收件(证字981xx号)1965年1月29日核发,1991年4月3日申请办理涉案区家园登记(均无法举证)。8、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一切证据均是伪造。9、麦觉初从未接到过换取土地使用证的通知,而再审被申请人在1964年办理产权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生效裁定。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登记纠纷,再审争议焦点是麦秀华、麦浪红、麦月华、麦季华、麦妙华、麦娓华是否具有起诉撤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登记统字第1568xx号登记的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1991年的登记统字第1568xx号登记,是对第一织带厂龙津东路区家园6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该登记系由民安蚊帐布厂1965年《房地产所有证》(证字第981xx号)转移登记而来,再审申请人以其父亲麦觉初持有的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主张撤销涉案房屋登记行为,而根据《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第四条“我省境内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或换取土地证书”,第九条“领证(换证)工作截止于1992年底。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换证截止期限延长至1995年底”,以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逾期不办理领证(换证)手续又不申请暂缓办理的,原批准用地证件或土地证书作废,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等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第一织带厂的房屋登记没有利害关系,原生效裁定以再审申请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麦秀华、麦浪红、麦月华、麦季华、麦妙华、麦娓华再审申请理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麦秀华、麦浪红、麦月华、麦季华、麦妙华、麦娓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曾沧审 判 员 王彩妃代理审判员 范 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