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樊景松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樊景松,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负责人XX,总经理。原告樊景松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1122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73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