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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4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金红专与宋有余、楼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专,宋有余,楼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038号原告金红专。委托代理人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有余。被告楼桂英。原告金红专与被告宋有余、楼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25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5月27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群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有余、楼桂英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于1989年2月1日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27日,被告宋有余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525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宋有余出具了借条一张。但至今,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宋有余、楼桂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红专借款1525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5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275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25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