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彦林与郑州真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第一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林,郑州真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第一村民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454号原告张彦林,1959年8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娟,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真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056697-5。法定代表人尤县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卫富、岳丹,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第一村民组。负责人王风臣,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召,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林与被告郑州真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第一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强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孝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