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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阳光概念包装有限公司与郭增群、张龙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光概念包装有限公司,郭增群,张龙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183号原告山东阳光概念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宝城街道潘家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49888806U。法定代表人张洪明,总经理。被告郭增群。被告张龙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光概念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增群、张龙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郭增群、张龙中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秀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