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XX与马连香、谢关林等赠与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马连香,谢关林,孔水红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申1号申请人(原审被告)XX,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连香,女,1943年6月22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关林,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孔水红,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人(原审被告)XX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连香、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关林、孔水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8)越民一初字第4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审被告XX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立案审查后,认为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仕勇审判员 陶珊珊审判员 蒋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PAGE*MERGEFORMAT?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