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长浩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撤销复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浩,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初64号原告刘长浩,男,汉族,1985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原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星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凌月明,主任。委托代理人邹江,该委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承明,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长浩诉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原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撤销复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本案原告刘长浩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长浩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依德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上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