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079号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李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雄,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瑾,女,197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