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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马伍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伍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975号罪犯马伍力,男,1957年5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木里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日作出(2000)凉刑一初字第66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伍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1年12月26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236号刑事判决,改判并核准上诉人马伍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于2010年3月31日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2年3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4年4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12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马伍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伍力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马伍力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伍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06.1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伍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伍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