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敬业、周玉祥与陈忠勇、马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敬业,周玉祥,陈忠勇,马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089号原告徐敬业,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周玉祥,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建雄,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勇,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马晶晶,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徐敬业、周玉祥诉被告陈忠勇、马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徐敬业、周玉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徐敬业、周玉祥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5115元。原告徐敬业、周玉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依法履行应尽的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