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铮审 判 员 张小艳人民陪审员 李群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颖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