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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刚振元与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振元,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1872号原告:刚振元。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善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刚振元诉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刚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悦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