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161号原告:徐某,男,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个体,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闫喜宝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议书 记 员 曾凡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