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方健与被告李汶岭、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健,李汶岭,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858号原告方健,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李汶岭,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被告蒋娟,女,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方健与被告李汶岭、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方健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汶岭、蒋娟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汶岭、蒋娟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籽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