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申请执行郑玉庭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内蒙古东胜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四季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郑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负责人:都仁桑,系行长。被执行人内蒙古东胜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智,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四季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利,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晓利,女,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申请执行郑晓丽等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达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调解书以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四季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房产及国有建设用地和被执行人内蒙古东胜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东胜羊场壕乡房产及土地,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四季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达旗树林召镇房产及国有建设用地。二、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东胜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胜羊场壕乡房产及土地。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续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续查封书面申请。执行员 苏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启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