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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许苍金与刘永彬、刘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苍金,刘永彬,刘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575号原告许苍金,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永彬,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丽琼,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许苍金与被告刘永彬、刘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苍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苍金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熹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