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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戚毓亭与刘国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特46号申请人:戚毓亭,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人:刘国荣,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戚毓亭、刘国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宋成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戚毓亭、刘国荣的确认调解协议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戚毓亭、刘国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