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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常文良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郑州市科技市场营业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文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郑州市科技市场营业所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772号原告常文良,男,汉族,1948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地郑州市花园路52号。负责人王新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枫,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郑州市科技市场营业所,营业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2号。负责人周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常文良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郑州市科技市场营业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文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威人民陪审员  周月玲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