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学胜与曹德河、曹义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胜,曹德河,曹义明,张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胜。被执行人曹德河,成年,农民。被执行人曹义明。被执行人张东东,成年,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胜与被执行人曹德河、曹义明、张东东贷款纠纷一案中,曹义明已强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