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某甲申请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特6号申请人董某甲,男,2009年10月25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监护人董某乙,男,1957年11月11日生,住所地同上,系申请人董某甲之祖父。申请人董某甲申请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董某甲称:2009年6月份,申请人之父董某乙在外务工时因发生事故死亡;2010年9月份,申请人之母李某某因精神受到刺激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李某某失踪。经查:李某某,女,1984年3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原住河南省民权县,与申请人董某甲系母子关系。2010年9月份,李某某因精神受到刺激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李某某原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机关均证明了李某某下落不明五年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1日在人民日报发出了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某某自2010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五年。本院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后,直至公告期间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董某甲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梁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颂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