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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立伟与安志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伟,安志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260号原告刘立伟,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安志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伟诉被告安志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志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立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刘立伟负担。审判员  徐洪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