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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陶碧玉与陈爱花、陶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碧玉,陈爱花,陶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828号原告:陶碧玉。委托代理人:吴美峰,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花。被告:陶程伟。本院在审理陶碧玉与陈爱花、陶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陶碧玉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陈爱花、陶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陶碧玉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碧玉撤回对陈爱花、陶程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陶碧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钊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