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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邓丽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发文字号(2016)粤0783执266号缓急密级内部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许林长拟稿时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份数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6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法定代理人:高永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万龙,律师。被执行人:邓丽平,女。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邓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透支本金7687.96元、利息2293.22元、滞纳金466.03元、其他费25元及自2014年5月7日起的后续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受理费6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但其逾期未能履行及报告财产状况。另经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2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邝海蔚人民陪审员林永羡人民陪审员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伍锦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