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3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骏勇与董建明、仲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骏勇,董建明,仲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163号原告:吴骏勇。被告:董建明。被告:仲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骏勇诉被告董建明、仲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骏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骏勇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骏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吴骏勇负担。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