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0404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0404民初1519号原告徐某,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