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5刑初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何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0011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无职业。2012年6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被逮捕。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因案件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同年3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9y037的小汽车搭载李某途经武汉市汉阳区摩尔城墨水湖北路延长线遇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交通大队民警例行检查。被告人何某拒不接受检查,将民警李某磊挂倒在地后强行驾车冲岗逃离现场。后被告人何某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抓,先后向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芳草路等方向逃窜,公安机关派出多辆警用车辆对其进行追抓,并在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由民警周某通过车辆碰撞的方式将其逼停并抓获。在此过程中,民警李某磊、周某及被告人何某均受伤。破案后,被告人何某已赔偿车辆修理费及李某磊、周某医疗费共计人民币21202.45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定罪处罚。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9y037的套牌小汽车搭载李某,途经武汉市汉阳区摩尔城墨水湖北路延长线,遇交通民警例行检查时,拒不配合,并驾车将执勤民警李某磊挂倒后强行冲岗逃离。后在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附近,被增援赶到的公安民警周某以车辆正面碰撞拦截的方式将被告人何某截停并抓获。执勤民警李某磊、周某及被告人何某均受伤。破案后,被告人何某已赔偿李某磊、周某医疗费及车辆修理费共计人民币21202.45元。被害人李某磊、周某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何某的到案情况。2、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驶擅自篡改号牌的黑色比亚迪F0套牌车,在汉阳区王家湾摩尔城因害怕民警例行检查,拒绝检查、强行冲岗,撞倒执勤民警后逃逸,后被增援的民警以车辆正面碰撞拦截的方式将被告人何某截停并抓获。3、被害人李某磊的陈述,证人祁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印证了上述相关事实。4、现场照片及车辆修理发票,证实了涉案车辆受损的情况。5、病历、住院发票、伤情说明、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何某及被害人李某磊、周某的受伤情况,以及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和解、谅解等情况。6、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实了被告人何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系坦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江涛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刘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