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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洪太与陈绍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太,陈绍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296号原告李洪太,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肖古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世伟,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亮,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玉健,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太与被告陈绍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太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鹿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林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