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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与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财保8号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夏立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海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彬。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与被申请人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家戎审 判 员  姚显生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格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