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胡露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露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999号罪犯胡露生,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西昌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露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川凉中刑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胡露生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1年7月7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1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16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胡露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胡露生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胡露生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露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4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鹏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露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