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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超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超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972号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附8号2-3#,组织机构代码77485890-8。法定代表人吴康,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高,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超明,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超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