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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少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刑初26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少成,男,1977年10月21日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九台市上河湾镇干沟村*组,现住德惠市六道街家盛房产楼上***室。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被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4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次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少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少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少成采用撬门别锁手段,在德惠市内多次入室盗窃,涉案数额九万余元,具体如下:2015年7月,被告人杨少成在本市东风小区被害人刘秀家,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电话磁卡1000余张、苹果牌4S耳机一个、丹姿化妆品一套、圆珠形耳钉一个(价值人民币736.9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电话磁卡1000余张并返还被害人。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杨少成在本市中央公馆小区被害人王者贤家,盗窃现金42300元、中华牌软包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1400元)、中华牌硬包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900元)、牡丹牌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260元)、白色步步高手机一部(未估价)。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少成在本市富贵豪庭小区被害人张凤芝家,盗窃现金1000元、男式短款黑色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6650元)、女式短款绿色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850元)、马凳型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050.33元)、梅花形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558.45元)、西凤牌白酒二瓶(价值人民币1100元)、白金项链一条、天王牌手表一块、钻戒一枚(上述物品未估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貂皮大衣二件、西凤牌白酒二瓶、现金1000元并返还被害人。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少成在本市西六道街盛世金城小区被害人张洪艳家,盗窃现金11000元、女式中款紫色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2312元)、灰色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067元)、圆珠形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5966.5元)、圆珠形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386元)、钥匙形黄金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3341.24元)、圆圈形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193.3元)、黄金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238.66元)、貔貅形黄金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2147.94元)、礼品海参一盒(未估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貂皮大衣一件、苹果牌电脑一台、黄金项链一条、海参一盒并返还被害人。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少成在本市龙德盛世城小区被害人孙忠国家,盗窃银项链二条、椭圆形黄金吊坠一个(均未估价)。同日,在该小区被害人耿术廷家,盗窃现金1500元、心形黄金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1093.89元)、方型镂空锁黄金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71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黄金吊坠二个并返还被害人。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王凤强、刘波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洪艳、刘秀、王者贤、张凤芝、孙忠国、耿术廷的陈述,被告人杨少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及返还物品笔录,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勘查、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少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少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少成辩称,我不知道被害人刘秀家被盗一事;我没有拿张凤芝家的马凳型黄金戒指、梅花型黄金戒指、白金项链、手表及钻戒;我没有拿张洪艳家的11000元钱以及指控的黄金项链等首饰;我也没有拿耿术廷家的镂空锁黄金吊坠。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少成采用撬门别锁手段,在德惠市内多次入室盗窃,涉案数额累计93769.29元,具体如下:一、2015年7月,被告人杨少成在本市东风小区被害人刘秀家,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内有电话磁卡1000余张的集卡册三册、苹果牌4S耳机一个、丹姿化妆品一套、圆珠形耳钉一个(鉴定价值736.9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电话磁卡三册并返还被害人。二、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杨少成在本市中央公馆小区被害人王者贤家,盗窃现金42300元、中华牌软包香烟二条(鉴定价值1400元)、中华牌硬包香烟二条(鉴定价值900元)、牡丹牌香烟二条(鉴定价值260元)、白色步步高手机一部(未估价)。三、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少成在本市富贵豪庭小区被害人张凤芝家,盗窃现金1000元、男式短款黑色貂皮大衣一件(鉴定价值6650元)、女式短款绿色貂皮大衣一件(鉴定价值850元)、马凳型黄金戒指一枚(鉴定价值2050.33元)、梅花形黄金戒指一枚(鉴定价值1558.45元)、西凤牌白酒二瓶(鉴定价值1100元)、白金项链一条、天王牌手表一块、钻戒一枚(上述物品未估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貂皮大衣二件、西凤牌白酒二瓶、现金1000元并返还被害人。四、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少成在本市西六道街盛世金城小区被害人张洪艳家,盗窃现金11000元、女式中款紫色貂皮大衣一件(鉴定价值2312元)、灰色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鉴定价值1067元)、圆珠形黄金项链一条(鉴定价值5966.5元)、圆珠形黄金手链一条(鉴定价值2386元)、钥匙形黄金吊坠一个(鉴定价值3341.24元)、圆圈形耳环一对(鉴定价值1193.3元)、黄金耳环一对(鉴定价值238.66元)、貔貅形黄金吊坠一个(鉴定价值2147.94元)、礼品海参一盒(未估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貂皮大衣一件、苹果牌电脑一台、黄金项链一条、海参一盒并返还被害人。五、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少成在本市龙德盛世城小区被害人孙忠国家,盗窃银项链二条、椭圆形黄金吊坠一个(均未估价)。同日,在该小区被害人耿术廷家,盗窃现金1500元、心形黄金吊坠一个(鉴定价值1093.89元)、方型镂空锁黄金吊坠一个(鉴定价值71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黄金吊坠二个并返还被害人耿术廷。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王凤强、刘波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洪艳、刘秀、王者贤、张凤芝、孙忠国、耿术廷的陈述,被告人杨少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及返还物品笔录,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勘查、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少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少成提出未在被害人刘秀家实施盗窃,未盗窃被害人张凤芝家的戒指、项链及手表等物品,未盗窃张洪艳家的现金及项链等首饰,未盗窃耿术廷家的镂空黄金吊坠等辩解。经查,被告人杨少成虽否认部分盗窃事实,但根据部分失窃的财物已由公安机关从杨少成住处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的事实,以及被告人杨少成不能提供证据并合理说明被扣押物品的合法来源,并结合诸被害人于失窃后第一时间内即报案并对失窃情况详细陈述等证据,能够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杨少成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杨少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少成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少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杨少成退赔被害人刘秀人民币二千七百三十六元九角八分、王者贤人民币四万四千八百六十元、张凤芝人民币三千六百零八元七角八分、张洪艳人民币二万三百零七元一角四分、耿术廷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贾晓秋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