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永雷与秦入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雷,秦入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548号原告李永雷,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元和,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入凯,居民。原告李永雷与被告秦入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秦入凯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入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永雷借款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秦入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秦入凯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邱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宗家书 记 员 李立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