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与孙宇霞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孙宇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450号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志刚。委托代理人徐贵福。被告孙宇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宇霞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