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利娜与雷少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娜,雷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娜,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执行人雷少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利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少民清偿借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2.5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雷少民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也未发现存款信息。2016年3月16日本院因被执行人雷少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雷少民仍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利娜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少民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本案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执行,亦向本院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2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雷少民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张利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