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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宇申请执行郭燕、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郭燕,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张宇,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郭燕,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职业同上系郭燕丈夫。本院在执行张宇与郭燕、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燕、李海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马兆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永超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