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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士超与肖连伟、陈爱莲、房忠滨、张岩君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超,肖连伟,陈爱莲,房忠滨,张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860号申请人李士超。被申请人肖连伟。被申请人陈爱莲。被申请人房忠滨。被申请人张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超诉被告肖连伟、陈爱莲、房忠滨、张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士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士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连伟、陈爱莲、房忠滨、张岩君款项3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孝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