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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钟吉洪、姚燕与四川富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曾凡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吉洪,姚燕,四川富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凡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395号原告钟吉洪,男,生于1966年11月5日。原告姚燕,女,生于1966年6月7日。被告四川富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曾凡国,男,生于1972年1月18日。原告钟吉洪、姚燕诉被告四川富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曾凡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吉洪、姚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吉洪、姚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元,由原告钟吉洪、姚燕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芷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