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夏伦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146号罪犯夏伦洪,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攀东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伦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4年6月30日对其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赵昌、赖万玲出庭提请对罪犯夏伦洪予以假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章、李健勇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罪犯夏伦洪,证人监管民警熊某、陈某,证人罪犯张某、付某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罪犯夏伦洪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及假释建议无异议,并当庭保证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假释考验期限内,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夏伦洪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夏伦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12分。罚金已缴纳。2016年2月29日,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出具《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查表、监狱提请假释审批表、罪犯考核日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保证书、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伦洪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伦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