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兴国棉纺公司与济南广逸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兴国棉纺有限公司,济南广逸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09号原告:茌平县兴国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胡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桂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丽。委托代理人:李恒印,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广逸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标山路*****号香山花园*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范广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红燕。原告茌平县兴国棉纺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广某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经就合同履行及欠款支付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玻璃感应门经修复已经可以正常使用),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兴国棉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茌平县兴国棉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甄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超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