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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张培要与董建平、耿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要,董建平,耿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4261号原告张培要。被告董建平。被告耿会。原告张培要诉被告董建平、耿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宿凇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培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建平、被告耿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培要诉称,原告的儿子张晓平与被告的女儿恋爱时,被告董建平于2015年7月打电话给原告借2万元钱,原告筹到2万元后交由儿子张晓平送往被告家中。2015年12月8日张晓平与被告女儿董琦到和平区民政局申请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其他一项中写明:女方家欠男方家2万元整,2016年2月底还清,双方按了手印。到期后,女方家没有主动还款,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要求被告还钱,但二被告均推脱不还。原告儿子张晓平与被告女儿董琦自恋爱至结婚登记到离婚二人并未发生关系,二人自由恋爱,登记结婚都是双方自愿的。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建平、耿会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询问笔录中表示,愿意偿还原告两万元人民币,待今年年底我有钱时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董建平、耿会因用钱需要向原告张培要借了20,000元,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之后,原告前往被告家中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以现在没钱,有钱时便还为由予以拒绝。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工作人员于2016年4月14日就本案相关问题向被告董建平、耿会进行询问,二被告表示确实欠原告20,000元,今年年底我有钱了,马上就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录音一份、被告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应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董建平、耿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其当庭陈述,对本案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已成立。被告所称现在没钱,并不能就此免除自己的债务,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建平、耿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培要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董建平、耿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宿凇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 员代  珊 珊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