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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合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合国土罚字(2016)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合阳县国土资源局,澄合合阳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524行审5号申请人合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合阳县城解放路。法定代表人魏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党鹏飞,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申请人澄合合阳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阳县城关镇金水沟。法定代表人王建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掌学,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人合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合国土罚字(2016)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澄合合阳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下列内容:1、责令被处罚单位停止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貌;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830平方米;3、罚款2.83万元整。并向本院递交了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合国土罚字(2016)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该处罚决定依据的证件材料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申请人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合国土罚字(2016)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澄合合阳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并无异议,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合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澄合合阳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所做出的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合国土罚字(2016)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现平人民陪审员  秦彩红人民陪审员  党少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昆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