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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刑更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胡发展犯抢劫罪、流氓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636号罪犯胡发展,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新安监狱三监区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9日作出(1995)永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发展犯抢劫罪、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5日作出(1998)农一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发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余刑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2001)乌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发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5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4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该院于2007年9月1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该院于2010年5月26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5月8日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胡发展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36.53分,获表扬3次,嘉奖4次,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胡发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发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7年6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蒙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