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刑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焦增春敲诈勒索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刑申字第47号焦增春:你为敲诈勒索一案,对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3)船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吉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宋某嫖娼案不属于焦增春所在派出所的管辖。焦增春供述称就该治安案件的查处请示过所长张某,并与同事周某一起寻找宋某未果,其从未见过宋某,更未向宋某索要钱款。但被害人宋某、证人马某某证实焦增春以嫖娼为由向二人索要了钱款,二人证实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通过辨认,宋某、马某某均指认焦增春;证人尹某某证实向焦增春提供宋某嫖娼的线索后,焦增春告知其已向宋某索要钱款并给其提成;证人张某证实焦增春并未向其请示宋某嫖娼一事;证人周某证实未与焦增春找过���某。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焦增春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