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230号原告陈某某,女,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何某,女,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通过朋友与被告何某相识,想办理城镇养老保险,被告提出她能办理。故我委托被告办理养老保险,被告何某讲需要11万元,为此我分二次给被告何某11万元,何某为我出具了收条。现养老保险一事未能办成,故我要求被告何某返还其不当得利11万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本案中,原告陈某某的丈夫李岳斌已在公安机关以何某、冮翠芹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也以立案侦查,但由于在对何某进行询问时,何某陈述以上款项均已交给刘某某,由于刘某某外逃(已录入在逃人员信息),故未结案。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陈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