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沈学荣与连云港博威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滕步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荣,连云港博威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滕步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836号原告沈学荣。被告连云港博威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步义,公司员工。被告滕步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曹鸿燕,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峰,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学荣诉被告连云港博威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滕步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学荣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学荣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博威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滕步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